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2017-07-31 来自: 德盛祥线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195
一、质检系统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主要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省质检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检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1、抽样。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的样品,并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监督抽查的样品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2、检验。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质检总局,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不合格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3、异议处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质检总局或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结果处理。质检总局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和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
二、工商系统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着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1、抽检工作程序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检的电缆产品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样品和备份样品将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抽检部门会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会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抽检结果处理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将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3、对不合格电缆产品及经营者的处理方案。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① 经营者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②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③ 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④ 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⑤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⑥ 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
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的,处罚机关会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国家电网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全过程质量管理
国家电网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将产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采购阶段、制造阶段、运输阶段、到货验收、安装调试阶段、运行阶段在内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形成一个综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2)国家电网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模式
国家电网公司对主要物资采取的质量监督模式主要有驻厂监造、关键质量控制点见证、专家巡检、抽样检测等。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为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国家电网公司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理措施。
(1)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
对于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电网或设备事故(事件)、故障、非计划停电、计划停电,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不良供电服务事件,国家电网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给电网建设、电网运行、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的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进行定性,并依次列为供应商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较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罚的措施
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限制授标、暂停授标、扣减评分值。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不代替合同约定中对供应商违约的责任追究。限制授标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标中,停止对供应商在部分项目单位全部或部分标包的授标。暂停授标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标中,停止对供应商在所有项目单位全部或部分标包的授标。扣减评标分值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标的评标中,对供应商所投全部或部分标包的评标得分进行扣减。
(3)针对不良行为供应商的整改要求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须对出现问题的产品进行处理,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并经验收合格。
(4)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流程
各单位及时通过平台报送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进行上报,重大质量问题应在48小时内上报。
总部物资部组织对各单位上报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并按照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措施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投标中应用,同时将处理情况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对外发放。
对于被处理的供应商,在其整改完毕后,由总部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满足要求的,解除对其的授标限制。